德國能源轉型關鍵項目對我國能源政策的借鑒意義
劉明德,楊玉華
(四川大學 公共管理學院,四川 成都 610065)
摘要: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現狀和國際能源發展實況,我國需富有遠見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與做法,因此,積極借鑒德國發展再生能源的先進經驗勢在必行。德國聯邦政府第18屆立法會議期間,通過10項能源議程包含能源轉型的關鍵項目。本文建議,我國應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長效機制,包括:長遠的規劃與愿景、先試點再立法以及有效的激勵政策是開發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條件;高效的儲能系統、智能電網建設以及兼顧效率效益是能源轉型的關鍵;注重監管評估、鼓勵公民參與以及強大的執行力是可再生能源持久發展的重點。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德國經驗;能源政策
中圖分類號:F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03(2015)06-0001-08
Experience of Key Energy Transition Projects of Germany for China’s
Energy Policy
LIU Ming-de, YANG Yu-hua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 610065, China)
Abstract: China need visionary renewable energy policies and practices on the basis of uti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energy practical trend. Therefore, it is imperative to learn advanced experience of renewable energy development from Germany. During the period of 18th legislative term of the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10-point energy agenda were issued which including key projects in the energy transformation. We suggest that China should establish long-term mechanism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including long-term planning and vision and the pilot trial first then legislation, which are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The efficient energy storage systems, smart grid construction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the supervision & assessment and encouraging civic participation as well as strong execution—the focal points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Key words: renewable energy; the experience of germany; energy policy
收稿日期:2015-10-21
基金項目:2013年四川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海外優秀博士科研資助計劃“我國可再生能源規劃的執行評估”(項目編號:skyb201307)。
作者簡介:劉明德,男,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楊玉華,女,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研究生。
一、研究背景
我國石化能源短缺,大多依賴國外進口,加之原油價格攀升,能源危機成為國家戰略發展的隱憂;化石能源使用排放的溫室氣體是氣候變暖的禍首,環境污染與破壞日益嚴重;但我國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且有永續利用、生態環保等優點,若能積極開發,前景可觀。
有鑒于此,世界各國都積極開發可再生能源,德國更是其中翹楚。德國自2000年4月1日實施《可再生能源法》以來,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2013年德國可再生能源供應電力1526億千瓦時,[1]據弗勞恩霍夫研究所[①]的數據顯示,2014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占德國總發電量的31%。此外,德國能源轉型計劃將逐步放棄核電,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占比目標為:到2020年達到35%,2030年達到50%,2040年達到65%,2050年則超過80%。[2]相比德國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與推動力度,我國還相差甚遠。據中國經濟新聞網報道,截至2014年底,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約1.2萬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2%,但實際上仍以大型水電為主,太陽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發電占比極少,若扣除水電,則不破毀生態的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只占全部發電量的3.26%,如表1所示;此外,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也只規劃到2020年。所以,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還很低,規劃缺乏前瞻性與戰略性,但發展潛力大。由此看來,我國若能借鑒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范式,對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一定大有裨益。
圖1 德國能源轉型的關鍵項目
表1 2014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單位:億千瓦時)
可再生能源發電量 |
太陽能 |
231 |
風電 |
1563 | |
其他 |
11 | |
合計 |
1805 | |
水電 |
10661 | |
核電 |
1262 | |
火電 |
41731 | |
總發電量 |
55459 | |
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之比(含水電) |
22.48% | |
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之比(不含水電) |
3.26% |
數據來源:中國能源網:2014年我國并網太陽能發電量231億千瓦時.2015.2.5
二、德國能源轉型的關鍵項目
德國是當今世界發展綠色能源的翹楚,可再生能源發展成效顯著,現迎來重要轉型期,10大關鍵項目已提上議事日程。
(一)十項能源議程概況
在第18屆立法會議期間,有10項能源議程包含能源轉型的關鍵項目,議程在內容和時間上對議案涉及的各領域加以整合。這10項議程如圖1所示,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立法、歐洲氣候與2030年的能源框架、歐洲排放交易改革、電力市場計劃、效率策略、建筑策略、輸電網、配電網、監管、平臺。[1]
(二)關鍵項目對德國能源轉型的效用
1.完成氣候目標,實現低碳環保
“歐洲氣候與2030年的能源框架、歐洲排放交易改革”成為兩項吸睛議程,德國聯邦政府旨在實現綠色能源與氣候目標雙贏。其中,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有約束力的效率指標,德國政府于2014年底批準了一個氣候行動方案,計劃新增減排6200萬至78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實現其先前制定的2020年比1990年減少碳排放40%的目標。新增減排指標中,2200萬噸二氧化碳將分配給電力領域,由德國經濟部負責向全國發電廠分攤。新方案將迫使德國部分傳統火力發電廠關閉,助其實現能源轉型目標。[②]此外,聯邦政府實行市場穩定儲備等激勵投資機制,保證歐盟排放交易改革的快速可持續進行。這些有力措施都將為德國及其歐盟成員國帶來環境效益:完成氣候目標,實現低碳環保。
2.解決能源短缺,盤活電力市場
聯邦政府將通過“試點”不斷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在“電力市場計劃、效率策略、建筑策略、輸電網、配電網”的協調配套機制下,德國將啟動“未來能源”的監測程序,有效監督能源轉型的執行情況。此外,聯邦政府還重視公眾在可再生能源政策發展過程中的早期參與,重組了五個平臺。這些關鍵項目在系統集成的整合下,將發揮出整體功能大于局部功能的作用,從而順利完成能源轉型,發揮巨大經濟效益:讓化石能源逐步退出經濟領域,以可再生能源盤活整個電力市場。
3.增加就業機會,提高綠能產值
德國能源利用方式在完成轉型的蛻變中,必然增加就業機會,德國弗萊堡市發展太陽能產業成功抵御金融海嘯就是很好的例證。太陽能產業部門是弗萊堡各產業部門中成長最快速的,與太陽能直接相關的公司有100家左右,提供約2000個就業機會。生物科技、醫療和綠能并列為弗萊堡的三大核心產業,其中綠能產業為弗萊堡貢獻了10%的勞動力、創造了6.5億歐元的產值、1.2萬個就業機會以及2000家大小公司(Stadt Freiburg im Breisgau,2010a:54)。根據德國聯邦勞工局的統計,德國在2000年至2009年間的失業率維持在7-12%之間,而弗萊堡只有5-8%,足見弗萊堡是德國各城市里經濟表現最好的城市之一。這主要得力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雖然太陽能產業的就業人口數量并不是弗萊堡最大的部門,但太陽能的綠能形象吸引更多游客和人群到弗萊堡定居、就業、發展和投資,無形中又提高了地方產值。[2]毋庸置疑,德國能源轉型期間的10大關鍵項目,將在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產生社會效益。
三、德國能源轉型關鍵項目的啟示
德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與推動力度,世人有目共睹。聯邦經濟部和能源署在能源轉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一)開發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條件
1.規劃與愿景
聯邦政府積極規劃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一是縱向維度上,即時間上長遠規劃,如制定2030年能源框架,無一例外體現了德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前瞻性思維;二是橫向維度上,即多領域統籌規劃,對電力部門的項目、能源效率和建筑行業的項目加以統籌、協調規劃。具體而言,面對日益增加的可再生能源份額,聯邦政府積極制定了電力市場計劃,認識到未來電力市場的設計必須有效部署發電站,同時確保能源安全。此外,在建筑策略上,聯邦政府于2014年年底起草了一份裝修路線圖,從而確定長期需要裝修的建筑存量,以示如何完成建筑存量,這實際上也是到2050年的氣候中立計劃。[1]實際上,德國聯邦政府已在2010年9月重新設定了“2050能源規劃愿景(Energiekonzept 2050)”,打算在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到所有能源發電總量的35%(2014年上半年,該比例為31%),在2050年超過發電總量的80%。[2]所以,德國早已具備發展的眼光,為未來的能源轉型制定了長遠的戰略規劃,而我國具體的可再生能源規劃目標只到2020年,缺乏前瞻性與戰略眼光。
2.試點與立法
可再生能源法當前調整創建的基礎,是找到基于競爭性的可再生能源推廣方案。聯邦政府指出,如果要在2016年第四季度開始組織特定技術的拍賣會,政府將率先為2014年底以土地為基礎的太陽能試點項目的拍賣會提出一項法令。在此基礎上,盡力于2015年實施該試點項目,然后在報告中評估其效果,并且將反饋的評估結果用于改進、補充可再生能源法。[1]可再生能源立法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尤其對太陽光電的推進具有重要意義。聯邦政府《可再生能源法3.0》的實施,可再生能源相關技術的資金水平將通過拍賣來設定其合理規則,這種先通過試點驗證,再加以法律保障的實踐,有助于保證法律適用性的同時,通過競爭手段推廣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從而達到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效果。
實際上,試點是聯邦政府歷來推廣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秘訣之一,敢于嘗試新事物,往往在試點過程中收獲意想不到的效果,德國太陽能光電系統就是這樣一個例子。1990年,德國在當時全世界開展的第一個“一千個屋頂”太陽光電計劃,此計劃目的只是為了測試當時德國的太陽能科技到達什么程度以及收集經驗,沒想到意外掀起安裝太陽光電的風潮。這個試點為德國的太陽光電發展起了先鋒作用。由于該計劃成功實施,證明太陽光電系統所生產的電力可以連接到公共電網,才有后來1999年的“10萬個屋頂計劃”。[2]從此,太陽光電系統安裝在德國突飛猛進,也為包括我國等其他國家先后效仿,太陽光電的利用從此得以快速發展。
3.有效的激勵政策
實行固定電價制的德國在可再生能源參與市場競爭之前,就根據國情采取了稅收、補貼、信貸、價格和政府采購等多種經濟激勵手段促進其成長。[3]同樣,要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也必須提供充分的激勵投資機制,排放交易改革已勢在必行,主要方向是:支持實行市場穩定儲備的建議;贊成防止碳泄漏的規定。德國政府堅持氣候目標必須在概念上得以實現,必須納入2020年后排放交易體系(ETS)指令的總體方案中。此外,德國經濟暨能源部對建筑領域可再生能源的熱利用和效率問題,也采取了激勵政策,并致力于改善和擴展這些激勵措施。整體建筑策略將整合電力、熱能和效率等方面,如穩定和完善二氧化碳建筑裝修方案,延續市場激勵計劃,進一步發展可再生能源熱能法規和節能條例。
(二)能源轉型的關鍵
1.高效新型的儲能系統
高效的儲能系統是能源轉型的關鍵。風能和太陽能的發電量會因天氣、時段和季節的不同而產生巨大浮動。在某些時段內,其總和甚至會超出全國的用電量。為了不浪費這部分電量,就必須將其儲存起來,在風能和太陽能發電量下降的時段里可將儲能系統內的電能釋放出來。儲能的形式包括電池、水庫或者將其轉化成氣體燃料。儲能系統劃分為短時儲能系統和長期儲能系統,見表2,短期儲能系統能夠在一天之內進行多次蓄電和放電,包括抽水儲能電廠、蓄電池和壓縮空氣儲能系統,但儲能空間有限;長期儲能系統主要是電轉氣(power to gas)技術,通過多級化學反應將水轉換成氫氣或甲烷。此項方法的優點在于水這種物質幾乎無處不在,而天然氣網也幾乎到處分布。生產出來的氫氣和甲烷可以利用現有的設施,直接輸入天然氣管道。迄今為止,該生產方法已在少數試驗設備上通過測試,但要進行大范圍的技術應用,還有許多研究工作要做:比如在將風電轉換成燃氣和重新轉換回電力的過程當中會有大量損耗。根據目前的研究水平,只有35%的能源可被重新利用,但電力儲氫技術可能是長期儲備風能的解決方法。[4]
此外,要將能源供應置于一個具有可持續性和安全性的基礎之上,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單獨實現這個目標,德國聯邦政府積極尋求國際合作,同奧地利和瑞士共同建造新型儲能系統,于2012年5月簽訂了抽水儲能電廠的擴建計劃,三國致力于研究怎樣才能更有效地利用現有的儲能能力以及開發新的儲能潛力。借助抽水儲能技術能夠在未來將可再生能源更好地融入能源體系中,這對推動德國南部的光伏發電產業意義深遠。德國,奧地利和瑞士開展了一項共同研究,其目的在于分析各國抽水儲能電廠的框架條件和調查擴建潛力。除此之外,此項研究還將從法律、經濟和電網技術的視角去審視儲能技術,三國共同承擔研究費用。[4]各國都有各自的長期儲能系統,但尋求高效新型的儲能系統一直是發展再生能源的國家必須長期面對的問題,加強國際合作,促進優勢互補,是值得借鑒的德國先進經驗。
2.建設智能電網
智能電網是能源轉型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電網規劃,不僅要適合未來的發展方向,還要對各種現實情形及時作出回應。智能電網集合了具備創新性的測量及控制技術,因而可提高能源體系的靈活性。德國自2008年啟動的“能源互聯網(E-Energy)”科研項目運行至今,取得的初步結果顯示:僅依靠優化電力系統的各個單獨組成部分是不夠的,只有發電商、用電商和儲能系統之間協調配合,才能實現系統最優化。譬如,Cuxhaven(庫克森港)的“eTelligence”示范性智能電網工程,其地方電力交易市場涵蓋了發電商、能源服務供應商、電網運營商和消費者等相關方的共同參與,他們可以借助智能電網實現信息交換。一是通過“智能瓦特”示范項目節約電費,根據供電情況實施分時電價,激勵人們在電價便宜的時段使用家電,個人用戶可以將最高為10%的耗電量轉移至電價較低的時段;二是利用智能手機對家電進行遙控,其原理是在用戶和當地配電網運營商之間利用新研發的通訊標準EEBus對耗電數據和發電數據進行交換。知名家電制造商支持這項通訊標準,以滿足未來智能電網項目的需求。[4]
表2 德國儲能系統主要形式
|
抽水儲能電廠 |
鋰離子蓄電池 |
絕熱式壓縮空氣儲能系統 |
電轉氣技術 |
優點 |
技術成熟,轉換效率高 |
使用靈活,轉換效率高,使用壽命長 |
可以在德國建造,使用壽命長 |
儲能量很大(天然氣網) |
缺點 |
投資成本高,德國的擴建潛力小 |
成本較高,需要配備昂貴的電池管理系統 |
還要展現大技術的可行性,投資成本高 |
轉換效率低,還需要證明大規模生產在技術上的可行性 |
儲能系統類型 |
短期儲能 |
短期儲能 |
短期儲能 |
適用于針對風電的長期儲能(長達數月) |
技術成熟度 |
技術已成熟 |
技術已成熟 |
計劃建造首批樣機 |
小批量市場化,大規模的樣機在建造中 |
能源轉換效率 |
75-80% |
80-85% |
最高70% |
30-35% |
資料來源:轉引自德國聯邦經濟和技術部.能源轉型[R].能源政策資訊,2013年第1期.
此外,德國政府立足于能源系統發展的基本假設,例如,額外用于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建筑比例,能源在全國的地理分布情況,以及傳統發電站的發展速度。在此基礎上,制定“2015年網絡發展計劃”,這項新計劃能夠同步輸電網未來的擴展,不僅與改革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的計劃同步,而且跟入網管理以及未來電力市場設計的重大決策同步,它將為2016年初要提上議程的《聯邦需求規劃法》提供依據。該法規定德國未來十年的電網擴建任務須以2012年輸電網運營商提供的《電網發展規劃》為藍本,它為所有參與方帶來規劃的安全性,是能源轉型實施過程中的一座里程碑。[4]由于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將傳輸到配電網,所以除了健全輸電網,聯邦政府在分配制度層面也不斷適應能源轉型的需求。未來電網收費制度問題,將由聯邦網絡局在評估報告(2014年底激勵性監管條例的評估報告)以及網絡平臺對“德國現代配電網”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加以解決。[1]
不難發現,德國政府把配電網與輸電網納入能源議程的關鍵項目中,從系統全局觀出發,在綜合考慮能源布局、建筑概況、傳統電站發展速度的基礎上,運用現代大數據的整合、共享、集成優勢,制定能夠與多方面同步的網絡發展計劃,使輸電網、電力市場、可再生能源法在變化中達到有機統一,不僅解決了電網消納難題,還能及時調整政策方略,這為我國解決可再生能源市場調節作用不足引發的問題提供了新思路與靈感。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能源、電網、市場、政策共同構成一個共享、集成的有機整體,而不是分散的各部分,將是我國乃至世界各國未來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必然選擇。
3.兼顧效率效益
效率策略是德國聯邦政府第18屆立法會議期間的關鍵項目之一,在能源轉型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義,聯邦政府曾作出多方面努力。一是對氣候目標制定有約束力的效率指標。要實現歐盟可再生能源2030年達到30%的減排目標,其效率指標必須具有約束力,并對實現該目標保持信心,其實現程度將取決于經濟發展潛力。二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更加注重能源消費方面,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成為能源轉型期的第二大支柱。節能是降低能耗的趨勢,“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劃”是這些努力的核心,它總結了效益指標與各成員國的職責,增強能源效率基金作為融資工具,并定義了相應的效率工具。此外,聯邦經濟部和能源署還落實了一些“能源效率指令”的規定。[1]
德國政府早在2012年就已通過《節能法修正案》和《節能條例修正案》,這些法案的出臺是邁向低碳環保建筑的重要一步。按照聯邦政府制定的長期目標,在2014年和2016年間,德國新建建筑的節能標準將提高12.5%。同期,新建建筑保溫隔熱的指標也將穩步提高——每年平均上升幅度約為10%。從2021年起,德國所有建筑都需強制執行最低能耗標準,公共建筑從2019年就開始執行。[4]上述法律法規為新建建筑設立了嚴格的節能標準,使德國的房地產廣告務必加入建筑能效的相關內容,為消費者在地產購置和租賃時將帶來更多的透明度;同時,這些能源效率指令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能耗,兼顧能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三)可再生能源持久發展的重點
1.注重監管評估
能源轉型的關鍵在于保障未來能源供應的安全性和可支付性,監管評估就顯得尤為重要,德國就設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定期追蹤和評估機制。例如,德國可再生能源法第97條即規定聯邦政府必須每四年一次編制總結報告(Erfahrungsbericht),第98條規定每年聯邦政府要向國會報告可再生能源發展進度。自2012年以來,德國每年均要對能源轉型的實施狀態和進展進行系統性的調研。在第18屆立法會議期間,為有效監督能源轉型的執行情況,并能在必要時進行調控,聯邦政府已啟動“未來能源”的監測程序,同時,對能源指標完成情況加以評估。在2014年戰略進展報告中,德國政府對總體目標進展和措施執行狀況進行評估,總結能源利用的現狀與形勢,對能源概念目標在中長期能否實現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實現,還需要采取哪些新措施等方面加以評估。[1]
相比之下,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執行的評估環節就稍顯薄弱,不僅政府重視程度不夠,而且評估不及時,即使在評估中發現問題,譬如政策無法執行、不能調動利益相關者的積極性等,也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或文字上,監管力度不夠,導致地方各級政府沒能及時更正或重新按正確的方案執行。舉例來說,我國生物質能發電行業停滯不前,除了發電廠燃料供應不足、補貼政策不完善、建設成本高、技術水平低等因素外,真正阻礙在于政策無法執行。陳義龍(2014)曾表示,生物質能源發展緩慢是化石能源集團綁架政府、操縱政策所致,其證據是:生物質油每噸成本約7000元,遠低于商品油每噸9000元的價格,但現實情況是價廉的生物油并未得到廣泛推廣。生物質能產業政策和規劃重在落實,但因既得利益集團架空政策,使經濟、社會效益兼優的生物質能缺乏政策扶持與激勵,導致生物質能發展步履維艱。[4]倘若我國嚴格將監管與評估落到實處,使政策得以執行,生物質能在政策帶動下將會快速發展。王毅工(2014)指出,政策的執行和后評估比政策本身更重要。我國目前尚缺少對分布式能源政策執行落實情況的有效監督,這使一些鼓勵發展分布式能源的政策在執行上大打折扣。從創建政策體系層面看,我國分布式能源政策應將行業發展規劃、能源價格政策、項目規劃與評估政策等綜合起來統籌考慮,形成一套有利于分布式能源發展的系統政策體系。[6]
2.鼓勵公眾參與
公眾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直接利益相關者,可再生能源的永續發展,不可能只依賴政府單方面努力,更重要的是,公眾有共識、主動參與、熱愛可再生能源產業,將促進這個產業的蓬勃發展。德國政府歷來重視公眾在社會政策發展過程中的早期參與,為此還重組了經濟事務部和環境署建立的論壇和平臺,今后將有五個平臺為公眾服務,包括:電力市場平臺、效率平臺、能源網絡平臺、建筑平臺、研究與創新平臺。這些參與渠道有助于公眾及時了解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的同時,保障公眾知情權與話語權,進而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的推廣與普及。譬如,德國弗萊堡為普及太陽能系統,在火車站附近設有一個專業的咨詢服務中心,公眾了解到投資回報率很好之后,安裝的人越來越多(劉明德、徐玉珍,2011:141)。聯邦政府重組的這五個平臺將發揮更大效用,在公民積極參與的過程中,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以及相關政策的完善。
3.強大的執行力
聯邦政府在第18屆立法會議期間指出,內閣有望在2014年11月對“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劃”作出決定,之后將立即執行該行動計劃。由此看出,德國聯邦政府不僅能根據實際制定適用的政策,還有將政策落到實處的強大執行力。實際上,很多國家早已認識到并立志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但大部分都是說得多、做得少,而德國人說到做到,聯邦政府設定的目標基本都能按時達成,例如,當初德國政府設定要在2010年達成可再生能源發電占總電力消費12.5%的目標等,[7]都提前或按時達成。又如,德國政府承諾,在2012年之前,實現與1990年相比降低21%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標。根據德國聯邦環境部公布的資料,2007年時,德國就已經減排21.3%(約259噸溫室氣體),提前完成目標。[③]
除了聯邦政府在能源轉型中扮演主角,此外,地方政府積極執行,國民的危機感與環保意識,強大密集的研發機構等都是德國施行能源轉型的推動力。
四、結論與建議
發展可再生能源有利于環境保護、能源安全、提高綠能產值、增加就業機會,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三駕馬車并駕齊驅。我國地域遼闊,蘊藏著豐富多元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開發潛力巨大;此外,我國人口眾多、高校密集,在人力資源、技術研發等方面都有競爭優勢。因此,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前景廣闊。德國能源轉型期的關鍵項目給我們如下啟示: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應制定長遠規劃
縱向上,要有長期發展戰略路線圖,立足當下規劃未來幾十年的發展愿景;橫向上,也要統籌相關行業與項目協調發展,不可偏廢其一。這樣才能兼顧個人與社會效益,實現資源效用最大化。
(二)通過試點完善立法,保證法律的適用性
但凡一個新事物,在成效未知與成本過高的情況下,都需要政府以國家資源通過試點進行嘗試,這是一個“試錯”的過程,倘若可行再加以推廣。德國政府把試點引入立法的準備環節中,有利于保障法律的適用性,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策效用。這種先通過實踐檢驗政策或做法,驗證通過再以法律形式加以保障的范式,顛覆了傳統式的立法程序(先立法再檢驗其合理性)。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制定或計劃的施行,可以借鑒德國政府“通過試點完善立法”的先進經驗。
(三)應實現綠色能源與氣候目標雙贏
第18屆立法會議期間,德國政府激烈辯論了“歐洲氣候和2030年能源框架以及歐洲排放交易改革”,這對歐洲各國氣候和能源政策未來的發展方向頗具戰略意義。出于這個原因考慮,在歐洲理事會于2014年10月關于結構目標和排放交易基本改革的決定中,聯邦政府繼續堅持這一立場:呼吁歐盟內部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到2030年至少達到40%的減排目標,這個有約束力的效率指標將有助于目標實現。[8]由此看來,德國聯邦政府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時,時刻不忘關乎全球生態的氣候目標,努力實現二者雙贏。2014年9月,國際學術期刊《自然—地球科學》發表《持續增長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對達成氣候目標造成影響》一文指出:2013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361億噸左右。其中,中國碳排放達100億噸,美國52億噸,歐盟28國35億噸。顯然,2013年中國的碳排放超過美國和歐盟的總和,占世界總排放量的近3成。同時,中國的人均碳排放量首次超過歐盟,達到7.2噸,這使得中國必須面對更多的減排要求。自2008年以來,我國已連續7年成為碳排放的世界冠軍,[④]面臨國際談判關于碳減排的巨大壓力,要實現碳減排目標,擺脫灰霾困擾,必須加速調整能源利用結構,實現綠色能源與氣候目標雙贏。
(四)建設智能電網,實現發電商、用電商和儲能系統之間的協調配合
智能電網的成功要素包括三方面:一是應用程序必須易于操作,以減輕使用者的工作為基準,而不是增加其負擔;二是要能夠隨時保障數據交換的安全性;三是不同廠家的設備必須做到無縫對接。德國“E-Energy”科研項目為我國研發智能電網提供了借鑒與新思考,雖然研發項目耗資巨大,但智能電網蘊藏著巨大的節能潛力,先在示范地區研發具體的解決方案是必然之路。眾所周知,智能電網是能源轉型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效儲能系統是能源轉型的關鍵,因此,尋求新型靈活的儲能系統、加強國際交流合作,也是我國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之路上必須面對的課題。
(五)注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效益效率
能源轉型期,要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又好又快發展,在注重效益的基礎上,德國政府早已認識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能源轉型期的第二大支柱,于是,德國經濟部和能源署更加注重能源消費方面,制定了“國家能源效率行動計劃”。德國人有很強的效率意識和行動力,通常為實現一定目標制定有約束力的規劃,以保證目標按時或盡快完成。此外,聯邦政府為實現減排目標,也制定了具有約束力的效率指標,再次表明德國人擅于規劃、注重效率的民族性。相比之下,我國可再生能源進展緩慢,除了監督評估機制欠缺、市場調節作用不足、技術創新研發不夠等因素外,缺乏具有約束力的效率指標是主要阻礙,導致很多產業政策或規劃僅停留在表面,行動遲緩,效率意識弱。鑒于此,我國若能在完善監管機制的基礎上,制定具有約束力的效率指標并堅定執行,將助推可再生能源產業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六)加強可再生能源的監管與后評估機制
一方面,我國可效仿德國“未來能源”監測程序的做法,不僅可以有效監督能源轉型的執行情況,并能在必要時進行調控。另一方面,我國應及時評估可再生能源發展與政策執行情況。雖然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每年都編著了《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報告》,但報告內容趨于宏觀,缺乏對總體目標進展和措施執行狀況的評估。所以,我國應在年度報告中,對我國可再生能源進展與政策執行進行階段性與整體性評估,以多年度數據庫為基礎深入分析,從而為采取進一步措施進行必要性評估和障礙分析,及時掌握可再生能源各領域發展動態。
(七)提供公民參與的途徑和平臺
德國歷來重視公眾在社會政策發展過程中的早期參與,在能源轉型期,聯邦政府建立了五個平臺,為公民參與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有效渠道。我國雖然已將公民參與寫入政策文件里,但實踐中仍缺乏有效的參與途徑。譬如,我國諸多PX項目落成到投產,地方政府等利益相關方并未實質性征求當地群眾意見。聽不到民眾的真實聲音,缺乏公眾這個重要利益相關者的參與,石化能源與綠色能源就難協調發展,綠色能源與氣候目標雙贏也將成為奢談。鑒于此,要改觀這種局面,就應致力為公眾提供多元參與渠道,讓公眾參與到政策制定中來,同時發揮監督的力量。能源政策關乎公眾切身利益,一項政策出臺前,應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只有這樣,政策在執行與推廣過程中,才能得到公眾的積極響應和參與。
(八)能源暨產業結構必須轉型
德國因拒絕核能并考量石化能源對環境的危害,才被迫尋找替代能源,而決定發展再生能源,現在已走上能源轉型的成功之路。德國當初所面對的問題,也是我國以前至今所面臨的困境。因此,我國應堅定能源暨產業結構轉型的信念,逐步擺脫核能與石化燃料,離開核事故以及環境污染。[2]這必定是個艱苦卓絕的歷程,倘若能積極學習德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成功經驗,順利完成這一蛻變,那么,這對我國乃至全人類的生態文明建設都將是濃墨重彩的一筆。
(九)提高政府執行力
在第18屆立法會議期間的十大關鍵項目里,我們可以感受到,德國政府暨全民要實現能源轉型的堅定信念和決心,以及“說到做到”的強大執行力。從德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歷程來看,雖然現在已成為翹楚,但這過程中也充滿曲折與阻礙,一些試點面臨失敗的風險、一些計劃也有落空的可能,但德國人勇于嘗試、敢于規劃,在監管評估的基礎上,在有約束力的效率指標中,使能源轉型期的關鍵項目運籌帷幄。因此,我國政府也應有持之以恒的執行力,公民在積極參與中發揮監督作用,讓可再生能源成為改造我國經濟、社會、環境與能源結構的助推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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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undesministerium für Umwelt, Naturschutz und Reakorsicherheit. Entwicklung der erneuerbaren energien in deutschland im jahr 2009-grafiken und tabellen.Berlin: BMU.
[8]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Affairs and Energy. The energy transition: key projects of the 18th legislative term: 10-point energy agendn of the Federal Ministry for Economic Affairs and Energy, 2014.
[9]Stadt Freiburg im Breisgau. Statistisches Jahrbuch 2010. Stadt Freiburg: Breisgau Freiburg.
(責任編輯:李瀟雨)
(文章出自:《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第6期,2015年12月20日,P1-8)